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燕山大学电子显示屏使用规范

2020年12月02日 14:42  

燕大党宣字【2020】4号

第一条本规范适用电子显示屏包括:LED电子屏、液晶显示屏等公共区域终端显示设备。

第二条各部门、各学院设置电子显示屏前,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《燕山大学电子显示屏设置申请表》。

第三条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内容:

(一)党和国家重要新闻以及重大方针、政策;

(二)学校重要工作动态;

(三)学校宣传片以及反映师生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原创图文视频,或已经取得授权的其他来源图文视频;

(四)学校大型会议和活动的预告、宣传材料;

(五)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。

第四条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原则:

(一)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与政策,遵守校纪校规,确保内容合法、准确、真实;

(二)以学校公共信息为主体,坚持正面宣传,确保正确、积极、健康的舆论导向;

(三)凡涉及国家、学校及本单位秘密事项的内容严禁发布。不得播放商业性广告信息,不得发布来源不明的信息;

(四)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。

第五条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管理:

(一)世纪楼一楼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和播放。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填写好的《燕山大学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表》提交党委宣传部。

(二)各部门、各学院电子显示屏由其所属部门或学院负责管理和播放。各单位需制定严格的发布信息登记和审批制度,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显示屏的信息发布工作,做到“责任到人”,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拟发布内容负责。

(三)食堂及校内商家的电子显示屏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播放。

第六条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电子显示屏,不得污损、破坏。

本规范自2020年11月11日起施行,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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