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燕山大学校内报刊管理办法

2014年03月17日 10:30  

燕党宣字[2006]6号

为规范管理学校内部报刊的出版行为,鼓励师生积极创造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营造文明高尚的校园氛围,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本办法所称学校内部报刊包括:学校教职工或学生以部门、学院、系、年级、班或以共青团、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业余编印的,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各种定期、不定期报刊。

二、学校内部报刊的管理部门是校党委宣传部。

三、出版内部报刊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,弘扬时代主旋律,从有利于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,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。禁止商业性广告。以严肃认真的态度,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校内交流,沟通情况,凝聚人心,促进融合,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。

四、出版内部报刊必须办理如下登记、审批手续:

1、凡申办校内报刊首先必须经有关学院(系)、部(处)所属的党委或党总支批准,团组织、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要征得校团委同意。各党委(党总支)和校团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报刊负有直接指导、监督和管理的责任,应提出具体管理意见,并根据办刊情况随时进行指导。

2、申办校内报刊经所在党委(党总支)或校团委同意后,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,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。校党委宣传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,在一周内作出准否注册登记的答复,并分配批准出版的校内报刊编号。业经批准出版的报刊,须在报刊适当位置标注报刊编号。报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。

3、报刊主办单位所在党委(党总支)或校团委应制定审查管理制度,确定责任人,严格把关,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内的报刊的管理工作,不经审查,不得出版。内部报刊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2份,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查。

4、为便于管理,校内报刊主要编辑人员,包括主编、副主编、责任编辑等(主审必须由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)必须相对固定。报刊如欲变更名称和主审、主编,须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报刊停办,必须到校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。

5、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,未经登记许可的自办报刊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,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取缔。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,严禁出版发行,一经发现,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6、原校内发行与交流的内部报刊一律重新登记。登记时间为5月19日——26日。经重新登记并批准后,方可发行。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和防止校内报刊过多过滥,原则上学校综合管理部门和各院系分别限发行一份报刊(团学单位可适当放宽)。

五、内部报刊一般在主办单位内部发行,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散发。报刊原则上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,需与校外单位交流的,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。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各种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品,要及时送交党办、校办、党委宣传部或保卫处。

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七、本办法自2006年5月19日起施行,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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