燕党宣字[2006]8号
高等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场所,不合规定的悬挂物不仅有损校容校貌,而且有损校园文化氛围,影响学校育人环境。为适应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,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人文环境,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管理,规范有关审批程序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校园内宣传条幅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党委宣传部。凡在校园内学校所属公共场所、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或附着物上悬挂各类用途的标语、口号及各类布展等实物展挂类宣传活动,均在此规定约束之内。需要在校内悬挂条幅的单位,应提前3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悬挂条幅。
凡涉及本校团学组织、学生工作活动需要悬挂宣传条幅的,分别由校团委或学生处提出申报意见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。
二、宣传条幅的内容一定要与开展的活动相吻合,严禁含糊其辞、夸大宣传。原则上只限悬挂以下内容的条幅:
1、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内容;
2、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内容;
3、国家法定节假日(元旦、春节、“五一”节、国庆节等)的宣传内容;
4、党委宣传部批准的其它活动的宣传内容。
三、悬挂条幅的场所由宣传部根据校内宣传布局情况届时指定,校区其它场所严禁悬挂条幅。
四、宣传条幅要求用语准确、用字规范,材质良好、环保,与周围环境协调,有助于烘托校园文化氛围。各单位要明确宣传条幅的最终落款,涉及主办、承办单位,要求落款准确。
各单位要在指定位置悬挂,宣传条幅在悬挂期间不得影响校园环境。悬挂时间严格按照党委宣传部的指定时限。到期悬挂条幅的单位要立即拆除条幅。
各单位要各尽其责,对宣传条幅进行及时、有效的维护、要保持其整洁、美观,悬挂端正。
五、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,如各类节日庆典等,由学校负责拟定标语口号或宣传方案,并安排有关单位在指定的位置悬挂、张贴或布展。此类活动视为已经审批。
六、除重大节日、庆典及学校认为必要的宣传教育外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乱悬挂条幅;未经审核的宣传条幅不能悬挂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,并责成当事人对张贴悬挂的宣传条幅予以拆除。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建和思政工作创先活动管理。
七、严禁校属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悬挂、张贴与学校教学、科研及学生活动无关的任何商业性宣传条幅、广告,校内广告限于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张贴。校外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校内悬挂、张贴商业性条幅、广告。对于违规入校悬挂、张贴的商业性宣传条幅、广告,学校委托校园管理处牵头,保卫处、后勤集团公司协同巡查、清理并予以处理。
八、上述规定自2006年5月19日起执行,以前相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者,以本规定为准。